一、依據勞動部114年5月6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7971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落實同工同酬規定,前本局113年1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1301005221號函轉勞動部113年1月3日勞動條4字第 1130147501號函在案。
為優化「事業單位同工同酬檢核表」,勞動部修正相關題項並新增題項設計說明。
相關檔案請見勞動部網址: https://bola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4A519A52B9D376CD&sms=78D644F2755ACCAA&s=D5968563912CD0F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