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產業動態-台北市政府財政局】為維護民眾飲酒安全,應避免舉行短時間大量飲酒之行銷活動
一、 依財政部113年10月4日台財庫字第11303759860號函辦理
二、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,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【禁止酒駕】,並應標示【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】或其他警語,
且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情形,違反者,依同法51條第一項規定,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
三、基於短時間大量飲酒會造成體驗酒精濃度快速上升,恐造健康危害,呼籲各位廠商會員應避免舉辦此類型活動
另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以增列【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】警語,宣導各位廠商會員為酒品廣告促銷時可擇選標示,提醒消費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