敬致本會會員廠商:
一、近期坊間傳聞酒品生產日期之標示自今(105)年7月1日起須以雷射取代噴墨方式,經本會向財政部相關人員查詢,證實並未此規定,或可諮詢財政部專員02-23979491轉515徐先生。
二、有關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,及進口酒不得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規定,已於本(105)年7月1日實施,再次通知會員廠商配合辦理。相關資訊可至國庫署網站(http://www.nta.gov.tw)之菸酒管理業務主題專 區查詢。
三、市場上有許多職業檢舉人,請依照酒類標示第十一條規定辦理。 酒類之警語標示,應以長寬為二點六五毫米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 清楚為之,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,以利辨識。
*前項警語標示,除酒精類外,應以「飲酒過量,有害 (礙) 健康」或下列警語之一標示:1.酒後不開車,安全有保障 2.飲酒過量,害人害己。3.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。4.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。5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。
* 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:1. 高度易燃,應遠離火源、火花、火焰。2. 刺激眼睛、皮膚、呼吸系統,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,並緊蓋容器。
* 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發文,第三項「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」,根據當初參考料提供範例為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」多「者」字,經洽詢財政部答覆多個"者"的問題,是當初菸酒管理法是沒有「者」字,是有位立法委員現場將未滿十八歲增加"者"這個字,所以造成很多標語都加了這個字,以後修法時會統一,但目前通用不會有問題,但為避免被職業檢舉造成麻煩,仍請依照酒類標示第十一條規定辦理。
四、為提升中小企業赴海外參展知能,透過系列研習提供多元化國際網路行銷服務模式,協助外銷型中小企業運用各種電子商務營運模式,拓增海外行銷通路,開發國際網路新市場,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謹訂於8/30、9/6、9/20早上9:30至下午16:30,於松江路350號10樓第三會議廳舉辦一系列海外參展、策略、及跨境電商整合新趨勢等議題,擬參加廠商請於8/27前填妥以下報名表,以利本會統計協助報名。
廠商名稱: 參加人員姓名: 手機:
五、「台北市商業會」為加強推行商業道德及商場禮貌運動,特舉辦「優良商號」選拔,選拔辦法請於今(105)年8月26日前,可向本會索取。經評鑑為優良商號者,得享市府、台北市商業會及相關傳播媒體資源予以表揚刊載外,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將頒發優良商號榮譽獎牌,於105年第70屆商人節慶祝大會中公開表揚。
台北市酒類商業同業公會
理事長 王岡元 敬啟
105/8/23